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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古籍 > 卷之四-名公书判清明集

卷之四


户婚门 争业上 吴盟诉吴锡卖田(范西 堂,后同) 使州送宜黄县张椿与 赵永互争田产 罗琦诉罗琛盗去契字卖田 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 缪渐三户诉祖产业 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 王九诉伯王四占去田产 罗棫乞将妻前夫田产没官 陈五诉邓楫白夺 南原田不还钱 使州索案为吴辛讼县 抹干照不当 熊邦兄弟与阿甘互争财产 章明与袁安互诉田产 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 周通直田产 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 罗柄女使来安诉主母 夺去所拨田产 漕司送许德裕等争田事 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 *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(范西堂) 妄诉田业(胡石壁) 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(胡石壁) 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壻 家则财产当归之壻 寺僧争田之妄(方秋崖) 干照不明合行拘毁(刘后村) 乘人之急夺其屋业(吴雨岩) 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 不应受理(方秋崖) 已卖之田不应舍入县学(翁浩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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